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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减税费促发展——第十届全国税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疫情防控等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配合以“减税费优服务助复产促发展”为主题的第2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助力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费优惠,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举办“减税费促发展——第十届全国税法知识竞赛”活动。本次活动将利用互联网线上答题的形式,旨在普及税法知识,促进征纳和谐,优化税收秩序和营商环境。

一、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纳税服务司、税收宣传中心。

主办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

陕西省辖区指导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办公室、纳税服务处、纳税服务中心。

陕西省辖区组织单位: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同心服务团陕西分团。

二、活动时间

4月30日启动,6月30日截止。

三、参赛对象

面向全社会,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相关行业的财税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

四、竞赛规则

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www.cctaa.cn)或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CCTAAWX)的“协会服务”→“知识竞赛”页面,进行实名注册、答题。试题共100道,全部为单选题,满分为100分。试题内容主要围绕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以及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收入汇算清缴等政策。答题时间为120分钟。陕西省辖区的请在“推荐单位”信息栏填写“陕西税协”。

五、奖项设置

1.中税协奖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在所有满分答卷中随机抽取个人奖52名,其中一等奖2名,奖金为5000元;二等奖10名,奖金为2000元;三等奖20名,奖金为1000元;优胜奖20名,奖金为500元。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为鼓励陕西辖区人员积极参加竞赛活动,对在中税协获奖并注明“推荐单位”为“陕西税协”的优秀选手中给予相应等次奖励金额50%的额外奖励。

2.省税协奖项: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抽取的个人奖之外,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将在注明“推荐单位”为“陕西税协”的答卷并成绩优秀的选手中,随机抽取100名获奖选手,其中专业组(税务干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50名,其他组50名。其中一等奖各1名,奖金为1000元;二等奖各5名,奖金为500元;三等奖各12名,奖金为300元;优胜奖各32名,奖金为100元。(该奖项不与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抽取的奖项重复获奖)。

陕西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0年5月14日

常见问题
NORMAL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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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知识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我公司选择了5%差额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公司可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因此,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你公司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假

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是否形成无形资产按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加计扣除,具体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假设你公司2022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且全部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在据实扣除100万元基础上,允许税前再加计扣除100万元,合计可在税前扣除200万元;如果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资本化,100万元将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在该无形资产的使用期间按照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200%在税前摊销。

什么情况下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Q: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请问该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

A: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政府工作报告》要求,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持续加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由原10%降至5%。

2017年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没

提问

我公司在2017年8月采购材料一批,该材料已领用并投入生产,由于我公司欠供应商的货款,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我公司仍未取得该批材料的发票,那么我公司在进行201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批未取得发票而实际领用的材料成本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解读

(一)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只要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前,能够提供该批材料的有效票据凭证,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否则201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得扣除。

(二)在2018年5月31日汇算清缴后取得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如果企业在2018年5月31日后取得该批材料的有效凭证,那么属于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除而未扣除的支出,需要企业在5年内向税务部门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追补至2017年度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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